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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孟帅、孟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孟帅,孟玲,张建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孟帅,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孟玲,女,1974年9月8日生,汉族。被告:张建波,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帅、孟玲、张建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6.50元,由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中山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