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孟帅、孟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孟帅,孟玲,张建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孟帅,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孟玲,女,1974年9月8日生,汉族。被告:张建波,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帅、孟玲、张建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6.50元,由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中山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