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合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某龙与腊某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龙;腊某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合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何某龙 被告腊某梅 何某龙与腊某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何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腊某梅经本院公告传唤届满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龙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腊某梅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何某龙与腊某梅于2008年4月24日在合水县店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1月腊某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均无音信。2011年12月26日何某龙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有:大衣柜1件,长虹21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海鸥牌双缸洗衣机1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1、何某龙的当庭陈述; 2、何某龙、腊某梅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证明何某龙与腊某梅的身份。 3、合水县店子乡人民政府出具的何某龙与腊某梅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证明何某龙与腊某梅婚姻状况。 4、合水县店子乡李家沟圈行政村证明1份,证明腊某梅外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 5、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认为:何某龙与腊某梅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09年1月份腊某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何某龙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本案由于缺席审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何某龙与腊某梅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某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武善宏 代理审判员  白开龙 代理审判员  石小伟 二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长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