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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477号原告蔡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某、陈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姜某、张某。原告蔡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涂圣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陈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6月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蔡某乙。婚初,原、被告感情一般。共同生活后,原告逐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无共同语言。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对长辈不尊重,缺乏责任心,整天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不做家务,其个人消费、家庭费用等均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生活奢侈,经常疯狂购物,去娱乐场所玩至深更半夜,甚至夜不归宿。被告种种缺点与恶习让原告无法忍受,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11年9月份,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当年年底才回来。2012年2月17日,被告夜不归宿,次日早上回家,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的脸部、手臂等多处抓伤。中午又携其亲戚数人到原告的厂里吵闹,损坏原告的电脑、殴打原告及家人。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请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蔡康妮某某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1、原告诉称的订婚、结婚、生育等是事实,但原告诉称婚姻基础差、性格不合,婚后被告不关心原告和孩子、不尊重长辈,游手好闲、夜不归宿等不是事实。事实上原、被告婚前经充分了解才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是好的。被告对原告和孩子都很关心,对上辈也是很尊重的。也曾提出过要去找工作。2011年9月份双方是争吵过,但之后已经和好。2012年2月17日,双方发生争吵,是原告先动手掐住被告的喉咙,被告出于自卫不小心用指甲划到原告的脸。后来在厂里是原告的家人先把被告姑妈的手机砸了,被告的姑妈才不小心把电脑弄坏了。据了解,原告这次起诉是其父亲挑起的。而且在2011年11月原告将夫妻共同财产即瑞安市康特鞋业有限公某40%的股份无偿转让给他父亲。总之,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户口薄,证明某、被告的身份。2、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女的身份。3、结婚证,证明某、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4、照片,证明2012年2月17日,被告殴打原告致伤及损坏财产的事实。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5、公某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股东会决议、股权赠予协议书,证明某、被告拥有瑞安市康特鞋业有限公某40%的股份,而原告却无偿转让给他父亲。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认为证据4不能证明某告的待证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指出公某登记于2009年6月4日,在原、被告结婚前。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3来源合法,双方无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4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信;证据5只能说明某告婚前拥有瑞安市康特鞋业有限公某40%的股份,不能证明系原被告共同财产,不予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蔡某甲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6月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蔡某乙。2011年9月份,双方曾因琐事发生争吵并致分居,同年年底和好。2012年2月17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关系。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子女抚养等附属之诉一并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