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监字第5号原审原告朱云兴与原审被告徐安伟、杭州明峰气门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杭萧商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楼军民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啸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