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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监字第5号原审原告朱云兴与原审被告徐安伟、杭州明峰气门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杭萧商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楼军民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啸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