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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露露,郭卫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76号原告赵露露,女,1987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更乐镇三合村3组103号。被告郭卫光,男,1983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索堡村东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露露与被告郭卫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露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露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露露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长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