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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黄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某与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某,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黄商初字第307号原告:佛山市××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工业园昌××号。法定代表人:帅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林某某。原告佛山市××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称:2010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yw200m6型号的注塑机1台,价格为194000元。原告依约交付注塑机。被告收取注塑机后仅支付了价款174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1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被告林某某答辩称:被告未支付欠款20000元属实。被告未付款的原因是原告出售的注塑机存在质量问题,注塑机刚交付时,电脑就不能使用;注塑机在使用过程中会自动停机;还有注塑机的钢套、罗杆头、冷却圈、料筒、镙丝等存在质量问题。被告陪妻子去杭州后家里没人,原告方曾到被告家里将注塑机弄坏。因为注塑机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①原告的营业执照及被告的户籍证明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②注塑机买卖合同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注塑机1台,金额为194000元以及被告尚欠原告价款20000元的事实。③注塑机送货单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将注塑机交付给被告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①、②、③均无异议,该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注塑机买卖合同1份,载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yw200m6的注塑机1台,金额为194000元;注塑机到达被告厂内,被告支付124000元,余款70000元于2010年12月前付清;被告逾期支付,应按逾期支付的数额从逾期之日起至清结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质量双方约定按耀威系列塑料成型机产品标准执行,被告自行安装调试发现注塑机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注塑机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提出书面通知,对质量有异议的注塑机不得动用,否则视为质量符合要求,被告怠于通知的视为质量符合要求等内容。2010年6月21日,原告交付给被告注塑机。被告收到注塑机后,已经支付给原告价款174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出售给被告注塑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交付给被告注塑机,已经履行了义务。被告收到注塑机后,尚欠原告价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支付该价款。被告未支付该欠款,其应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被告提出原告出售的注塑机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原告方曾到被告家里擅自将注塑机弄坏的抗辩,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相佐证,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价款20000元,并支付给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按价款2000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0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