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泌法执裁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高峰与廖海见离婚纠纷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廖海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高峰,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廖海见(廖海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泌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廖海见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廖海见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2年4月2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海见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海见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700元。此款由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或扣划至本院银行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