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船民一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吉林市韩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康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峻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韩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康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峻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706号原告:吉林市韩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荒山17号。法定代表人:何振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明成,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康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66号科贸城A区660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松,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第三人:吉林省峻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南街轻工商贸楼1-2-21号。法定代表人:白峻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韩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康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峻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韩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韩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韩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审 判 长 彭 涛代理审判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孙丽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