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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执字第5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x宿舍。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程度电子科技大学学生,x宿舍。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住合浦县廉州镇x塘x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合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划扣被执行人徐某某的工资帐户存款中人民币22900元并支付至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人刘凤的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浦县支行,帐号:436742341320005xxxx)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的债权及利息,已作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某房地产及工资账户的查封,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沈盛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俊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