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卫星诉被告吴建江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星,吴建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刘卫星,女,生于1985年3月21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吴建江,男,生于1986年4月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星诉被告吴建江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书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