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文洲与刘李玉、被告韦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洲,刘李玉,韦唯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杨文洲,男。委托代理人王卓斌,男,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李玉,男。被告韦唯,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洲与被告刘李玉、被告韦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韦唯无法联系,为了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原告于201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韦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洲对被告韦唯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洲撤回对被告韦唯的起诉。审判长 杜东承审判员 李淑侠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