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登科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新达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科,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新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杨登科,男,1959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策,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郭正乾,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新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新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育备,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科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55元,由原告杨登科负担。审判长 张 清陪审员 赵仁勇陪审员 张希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