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高景顺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顺,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473号原告高景顺,农民。被告周军,成年,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景顺与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景顺于201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景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景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景顺负担。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