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郭艳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传唤原告张某某参加开庭,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袁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