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郭艳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传唤原告张某某参加开庭,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袁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