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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陆某与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97号原告:陆某。法定代理人:姜某甲。委托代理人:曹国伟。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章献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廖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