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陆某与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97号原告:陆某。法定代理人:姜某甲。委托代理人:曹国伟。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章献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廖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