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甬抚机械有限公司与金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甬抚机械有限公司,金云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38号原告:宁波甬抚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8791-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天龙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曹伯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祥,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云国(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811104339),男,汉族,1958年11月10日出生,系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精工云业铸造模具厂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甬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甬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云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甬抚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甬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宁波甬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扬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