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105财保6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1
公开日期: 2020-04-28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迅之捷商贸有限公司;乔小勇;张红庆;张志军;杜建设;孙新娟;河南东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5财保607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晨旭路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王智铭。被申请人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家庵路东、北环路南鑫苑.金融广场金座513室。法定代表人乔小勇。被申请人河南迅之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2号楼5层50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被申请人乔小勇,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红庆,女,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志军,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杜建设,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孙新娟,女,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河南东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金成国际广场7号楼2单元1101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4449.9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迅之捷商贸有限公司、乔小勇、张红庆、张志军、杜建设、孙新娟、河南东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4449.9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会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郜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