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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峰诉被告郭俊飞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郭俊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030号原告刘峰,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李辛寨村人。被告郭俊飞,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东南温村人。原告刘峰诉被告郭俊飞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武合献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