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峰诉被告郭俊飞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郭俊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030号原告刘峰,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李辛寨村人。被告郭俊飞,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东南温村人。原告刘峰诉被告郭俊飞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武合献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