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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路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77号申请人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万兵,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路辉,男。农民。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路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0)商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第二项由路辉一次性支付顺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费12000元;第三项由路辉拉走存放在该公司房屋内的部分财产机械(逾期被告应承担月租金200元)。由于被执行人路辉不自觉履行,顺意印务公司于2011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房屋租金12000元,逾期房屋租金3200元,合计15200元。以上款已由双方当事人当庭自行交付清结,应由路辉搬出存放在该公司租赁房内的机械双方约定自行交付。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路辉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商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