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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牡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祝新勇、吴冬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新勇,吴冬云,赵亚红,吴宪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牡商初字第290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职务:理事长。被告:祝新勇,农民。被告:吴冬云,农民。被告:赵亚红,农民。被告:吴宪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祝新勇、吴冬云、赵亚红、吴宪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刘德平审判员 徐进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