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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36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范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治怀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