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36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范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治怀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