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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甲、谢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甲,谢乙,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9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被告:谢甲。被告:谢乙。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甲、谢乙、陈某某、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谢甲申请对原告李某某的用药是否合理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