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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561号原告胡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4330。委托代理人李红,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德文,男,××年××月××日出生,瑶南族,住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告梁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身份证号码:×××2528。原告胡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离婚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