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中行终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8-06-02
案件名称
西藏林芝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学全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林中行终字第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林芝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新村广福大道7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92918-2。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全,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度门镇茶口村**号人,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新村福建路**号,系”巴蜀家园”房产所有权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第三人西藏林芝嘉龙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新村广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全德,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西藏林芝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张学全行政行为撤销纠纷一案,不限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法院(2011)林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协议,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西藏林芝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藏林芝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藏林芝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审 判 长 万 舂代理审判员 琼 达代理审判员 次仁拉姆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宝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