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宋志龙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622号罪犯宋志龙,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监狱服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崇州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志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监狱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志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80分。罪犯宋志龙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对所判罚金暂缓缴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零花钱明细帐、申请书、四川省崇州市杨马镇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志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志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潮审判员 张 佩审判员 胡开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