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怀庆诉王林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庆,王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029号原告李怀庆被告王林原告李怀庆诉被告王林债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庆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