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临沂安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车志娟、何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安保投资有限公司,车志娟,何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7151号原告临沂安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法定代表人程向新,该公司经理。被告车志娟。被告何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安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志娟、何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安保投资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临沂安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何长海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街道办事处××村房产一处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临沂安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贯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