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803民初6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20-05-20
案件名称
王正国与常州影世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正国;常州影世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03民初6135号 原告:王正国,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姚庄村九组8号,现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影世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武阳村。 法定告表人:鲁玉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正国与被告常州影世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影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影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正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870元整,并支付逾期货款利息(以9870元为本金按年利息6%从2019年6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为被告送木屑,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2019年3月9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870元,约定2019年6月30日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货款,但被告拒绝给付。 被告影世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王正国针对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登记信息打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9870元。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倦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正国与被告影世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影世公司向原告王正国出具欠条一份,内容:“影世公司欠王正国货款玖仟捌佰柒拾正,于2019年6月30日还清”。该欠条上盖有影世公司的公章。原告经索要,被告未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是本案纠纷产生的根因,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9870元,有欠条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影世公司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影世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正国货款9870元及利息(以987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被告常州影世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90,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琰 审 判 员 王玉辉 审 判 员 耿怀礼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桂琴 书 记 员 薛 莹 附页-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