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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瓶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顺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霸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顺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霸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瓶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杭州顺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福仁。委托代理人:陈祥龙。被告:浙江霸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律程。原告杭州顺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霸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顺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祥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霸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0年11月16日,被告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贷款人民币3000000元,贷款期限至2011年11月16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6.672‰,该贷款由原告等4家企业提供联合担保,其中原告担保限额2000000元,后该笔贷款因被告不履行偿还义务,由原告代为清偿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65770.13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合计人民币465770.13元,并按月利率10‰计付自代偿之日起至该债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所述事项,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与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一份及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一份,用以证明2010年11月16日,被告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贷款3000000,贷款期限至2011年11月16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6.672‰,该贷款由原告等4家企业提供联合担保,其中原告最高担保限额为2000000元的事实。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还贷通知书、还贷回单三份,用以证明被告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贷款,由原告等4家企业提供联合担保,其中原告最高担保限额为2000000元,因被告不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作为担保人代为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465770.13元的事实。3、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多次催讨,原告等4家联保企业于2011年8月30日出具承诺书,愿意代被告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清偿贷款的事实。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贷款3000000元,由原告等4家企业提供联合保证担保,因被告不履行偿还义务,由包括原告在内等4家担保企业代为清偿贷款本金1974638.54元和利息62813.34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及举证。经庭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综上所述,本院在审理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主张的事实相一致;另查,在本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465770.1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向银行贷款作担保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因被告取得贷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支付利息,致原告依约履行担保代偿义务而偿付借款本金及届期利息计人民币465770.13元,从而在原、被告间形成的债务追偿关系,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偿的债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霸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杭州顺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债款人民币465770.1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浙江霸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87元,减半收取4143.50元,由被告浙江霸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8287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