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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姜晓健与苏清刚、王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健,苏清刚,王凯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姜晓健(身份证号:370283199512052215),男,1995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苏清刚,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刘作臣,男,平度天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凯云,男,1995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健与被告苏清刚、王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姜晓健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