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梁艳与张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张建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梁艳,女委托代理人何建明,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吉广玉,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民,男。委托代理人韩印军,三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梁艳诉被告张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艳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李晓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