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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梁艳与张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张建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梁艳,女委托代理人何建明,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吉广玉,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民,男。委托代理人韩印军,三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梁艳诉被告张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艳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李晓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