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林某锦与罗某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锦;罗某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77号原告林某锦。委托代理人李某波,广东仁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根。委托代理人彭某霞,女。原告林某锦诉被告罗某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光耀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曾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建房款人民币26.5万元,被告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樟坑一区X栋的房屋建成后,将九楼的一套一房一厅的房产给原告,归原告所有;约定付款时间为原告先给被告人民币5万元,在原被告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见证后再付16.2万元,被告向原告交房后再付5.3万元。2011年8月7日当天,原告按照约定以合作建房款的名义付给被告人民币5万元。被告于2011年9月15日在收据背面记载“11月15日前做见证,否则退款”并签名。而此后,原告和被告一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未办理见证。现因被告拒绝退回原告所付的5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建房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2年2月28日为人民币95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称,2011年8月7日双方达成了口头的合作协议,总价26.5万元,先支付5万元,做见证时付80%,交房时付清。2011年8月7日原告打电话跟被告说做见证,当时被告和原告说被告房屋的电梯和水电还在安装,2011年9月15日原告到被告的家里让被告签了一份证明,如果2011年11月15日之前没有办理见证就退款。被告当时口头说明如果原告不要只能退部分款项。到10月下旬通知原告过来做见证,当时房屋的价格在下调,所以原告说房屋不要了,被告当时不同意,原告说让被告退回4万元,被告说考虑一下,因为春节,所以一直拖延到春节后,双方再次协商,当时被告就要求退回原告2.5万元,原告不同意,所以才提起本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26.5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樟坑一区X栋九楼的一房一厅的房产一套。2011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5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据。2011年9月15日,被告在该收据背面注明:“11月15日前做见证,否则退款”。另查,涉案房产已申报历史遗留问题,现尚未取得房地产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收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房产已申报历史遗留问题,现尚未取得房地产证,被告将该房产出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将原告支付的人民币5万元返还给原告并承担占用该款项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人民币537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耀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跃娇书记员 江伟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