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定乾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定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05号罪犯黄定乾,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0日作出(1996)重刑初字第3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定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4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3年6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一中刑执字第294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54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2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黄定乾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定乾,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定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定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凡乙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