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民一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一初字第00577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何子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