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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井义与马文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义,马文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248号原告:张井义,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赵云禧,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马文松,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季铎,吉林市虹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刘丽伟。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井义诉被告马文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井义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井义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井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00元由原告张井义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朱丹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