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船民一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井义与马文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义,马文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248号原告:张井义,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赵云禧,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马文松,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季铎,吉林市虹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刘丽伟。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井义诉被告马文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井义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井义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井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00元由原告张井义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朱丹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