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兴港区港峰运输有限公司与柯在根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215号原告:嘉兴港区港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峰。委托代理人:钱益波、徐飞雄。被告:柯在根。委托代理人:张金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港区港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在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港区港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港区港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2578元,由原告嘉兴港区港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经批准免交)。审 判 长 应晓军审 判 员 许建平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