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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刘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刘某某外出务工,不知其具体地址。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