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刘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刘某某外出务工,不知其具体地址。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