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执外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川X电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川X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裕X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外异字第15号案外人梁某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川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锋。被执行人深圳市裕X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川X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裕X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地即宝安区黄X布社区簕X角鸿X科技园三区五楼内的一台电源自动测试系统机(型号:PT-8000)(详见查封清单)。案外人梁某华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涉案机器设备属其所有,请求本院予以解除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梁某华称,被本院查封的上述涉案机器设备系案外人自行购买所得,属于案外人所有,并非被执行人深圳市裕X成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故请求本院解除对涉案机器设备的查封。案外人为证实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5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川X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裕X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内的电源自动测试系统机(型号:PT-8000)一台(详见查封清单)。案外人梁某华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涉案机器设备属其所有,请求本院予以解除查封。另查明,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51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确认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黄X布社区簕X角鸿X科技园三区五楼内的一台电源自动测试系统机(型号:PT-8000)所有权归属原告(梁某华)所有。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是经查证属于被执行人且可实际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由于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5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案外人对涉案机器设备享有所有权,因此,涉案机器设备应为案外人所有,并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故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7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裕X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黄X布社区簕X角鸿X科技园三区五楼)内的一台电源自动测试系统机(型号:PT-8000)(详见查封清单)的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满棠审判员 唐XX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伟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