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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郯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庞守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守富,郯城县郯城镇东马庄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郯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庞守富,男,汉族,郯城县郯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郯城县郯城镇东马庄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西士,居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守富与被执行人郯城县郯城镇东马庄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05)郯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闻振江审判员  李林平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