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定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田胜与陈玉江、李保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胜,陈玉江,李保军,李向友,苏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田胜,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陈玉江。被执行人李保军。被执行人李向友。第三人苏振娟。本院在执行田胜与陈玉江、李保军、李向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田胜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苏振娟(被执行人陈玉江之妻)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的工程款是在陈玉江与苏振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故被执行人陈玉江应负担的此笔债务应为陈玉江与苏振娟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田胜要求追加第三人苏振娟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苏振娟为本案被执行人,苏振娟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田胜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孙 磊代理审判员  周士贵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金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