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龙玉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龙玉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74号罪犯龙玉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0日作出(1996)重刑初字第6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玉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0年8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渝高法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3年1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一中刑执字第32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05年4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264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07年11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41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3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龙玉强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玉强,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龙玉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玉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凡乙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