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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1390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0年12月2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常某某,男,生于1979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