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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初字第004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忠诉被告高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忠,高玉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0420-1号原告李建忠,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25日,退休工人,住宝鸡市金台区市场街。委托代理人钱平,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玉宝,男,汉族,现年57岁,宝鸡电力设备厂退休工人,住宝鸡电力设备厂家。本院审理原告李建忠诉被告高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被告高玉宝11万元财产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高玉宝财产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原告李建忠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