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