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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