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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代仁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代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06号罪犯张代仁,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8日作出(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代仁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0年1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渝高法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10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刑执字第59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05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35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3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代仁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代仁,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代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代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 学 庆审 判 员 汪 和 平代理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凡 乙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