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冠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冠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冠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边商铺*层。法定代表人杜丽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丹阳园保险大楼。法定代表人林鸿,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冠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冠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振良审 判 员 吴海平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