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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与李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40号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丘双辉,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展,男。委托代理人卢成光,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龙华庭(案)字(2011)59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以与被申请人李展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黄  铎  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晓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