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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付景山与张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景山,张建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189号原告:付景山,男,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长春路。委托代理人:张威,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伟,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国,男,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景山与被告张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原告付景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韬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孙丽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