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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05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2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