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05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2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