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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邹长荣犯奸淫幼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邹长荣

案由

奸淫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12号罪犯邹长荣,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7日作出(1997)渝一中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长荣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1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3年6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一中刑执字第2968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54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07年11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37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0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3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邹长荣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邹长荣,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邹长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长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凡乙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